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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型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因業務所持有或知悉之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
後亦同。
二、與申請型式檢定之事業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