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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船艙之孔道,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孔道二面均設適當扶手及踏腳。
二、無甲板之船艙內,使用扶梯者,其梯頂設掛鈎或其他固定設備,使其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