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種乳品應標示左列事項:
一、鮮乳:應標明所具等級,殺菌處理方法、製造日期、含量成分 (乳脂
及固形分與使用原料) 工廠名稱、地址、工廠登記證字號及乳品容量
、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二、脫脂乳:除不標明等級外,餘與鮮乳同。
三、乳製品 (脫脂乳除外) :應標明製造日期、品名、商標、含量成分 (
乳脂及固形分或使用原料及其重量) 、工廠名稱、地址及工廠登記證
字號、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