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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擅自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損漁港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處罰外,並應令其限期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