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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依來院就診病人之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營養或飲食衛教。
二、戒菸或戒檳榔計畫及職業暴露等防癌衛教和介入計畫。
三、配合政府癌症篩檢政策,主動提供院內就診民眾、家屬及社區癌症篩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