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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二年內出具之授權書;國產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