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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