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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牙體技術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