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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前,應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說明,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
前項同意,醫療機構應給予充分思考期,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