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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員工發薪由秘書室主辦,出納人員依據人事室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會
人事室、會計室核轉後陳所長核定,由出納人員按時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