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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施行前規定補償完竣者,不適用本辦法修正後之補償等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施行前規定就捷運穿越用地之土地及建築物之補償基準公開辦理說明會者,其補償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