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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第 12 條第 2  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  條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操作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各類操作證之換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普通操作證及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得於屆期前三個月內檢附二年內之半身照片及有效操作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屆期換證。但各類專業操作證持有人應經重新體格檢查及屆期換證測驗合格後辦理換證。
二、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增加不同構造、重量、高級術科測驗項目者,應經民航局術科測驗合格後辦理加簽換證。
三、專業操作證屆期前三個月內,持有人經屆期換證測驗合格者,應先完成第一款屆期換證,始得申請加簽換證;經前款術科測驗合格者,應先完成加簽換證,始得申請屆期換證。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操作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