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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訓練機構之廣告及招生簡章應明確標示依本規則核准之檢定訓練課程與訓練課目名稱、名額、各階段收費標準及招生對象,其內容不得逾越核准之訓練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