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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之危險
物品或與許可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並應
先行停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