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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申請者完成基地臺與網路設置後,得於申請審驗前依下列規定測試:
一、測試實施日五日前登錄測試起訖日期。
二、每次測試期間不得逾五日。
申請者應檢具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頻率使用證明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一、基地臺項目:
(一)審驗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審驗項目自評及審驗紀錄表。
(三)基地臺設備審驗清單。
二、網路項目:
(一)審驗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審驗項目自評及審驗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