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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電信事業於主管機關核配用戶號碼後,應訂定除物聯網號碼外之黃金門號選號原則,並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選號原則應包含基本選號原則(如附表);電信事業列入選號原則之用戶號碼,應以拍賣或付費選號方式提供用戶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