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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