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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旅客不得將危險物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及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旅客違反前項規定時,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旅客攜入車內之物品,鐵路機構認有確認是否違反第一項規定必要者,得經旅客同意檢查之。旅客不同意者,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