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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超過規定檢修期限之客貨車不得使用。但超過三級檢修期限之客貨車,得於施行一級檢修合格後暫准逾期使用;其逾期使用期間客車不得超過三個月,貨車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