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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加氣站販售之車用液化石油氣限向依法取得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
入業務者批購,並不得羼雜或作偽。
前項批購文件應保留二年,以備查核。
車用液化石油氣之零售價格由經營加氣站業者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