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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經撤銷或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執業,並依限期繳回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計量技術人員經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證書者,於三年內不得應計量技術人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