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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前條第一項之研究設施及設備屬動產者,受託代管之執行單位得報經本部
同意,依國有動產 贈與辦法之規定辦理捐贈,供教學或研究之用。
本部得專案核定將前條第一項之研究設施及設備作價取得股權,並編入歲
入預算辦理。
科技專案財產之報廢或變賣,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變賣所得,應
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