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