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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徵選會議完成後,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三人以上,其中包括視覺藝術專業委員至少一人,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