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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文化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會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不當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文化法人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