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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土地或建築物租賃契約解除時,除曾經管理局同意之增建或改良之建築物
,得由承租人請求補償其現值外,應無償收回;其有毀損情事者,承租人
應負回復原狀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