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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部為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申請、第十九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