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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原民運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內容如下:
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
二、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
三、原民運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及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
五、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
六、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
七、各該項目成績紀錄。
八、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