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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25 條,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全民運承辦經費來源如下:
一、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
二、承辦單位自籌款。
三、報名費收入。
四、廣告費收入。
五、媒體轉播權利金收入。
六、賽會冠名權收入。
七、品牌或標誌指定費收入。
八、個人、團體或機構之贊助及捐助。
九、出售紀念物品之收入。
十、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