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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體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及稅捐稽徵機關: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不符合設立目的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隱匿財產或防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舉辦活動未經核准或任意收費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