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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幼兒園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其解(聘)僱、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薪資之補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