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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審定機關應限期令其提出說明
。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