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主辦會計職務。
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二年以上:
(一)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四年以上:
(一)經普通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會計科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科畢業,修有會計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