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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七、內容違反法令、期貨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為期貨信託基金績效之預測。
九、促銷期貨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之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及該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