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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載明: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二)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五)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六)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四、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五、其他本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