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
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之財務預測。
二、具備防範利益衝突之分支機構操作規則。但與前次申請分支機構兼營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檢具之操作規則相同者,免附。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