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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所補足之款項,應存入管理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運用支付款項完結時,應將原運用支付款項扣除前項所補足款項之餘額,存入管理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