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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我國境內業務,其與特約機構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應以新臺幣為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跨境業務、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行為,其與境內使用者及特約機構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應以外幣為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涉及不同幣別間兌換,應於其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合作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