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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稽核、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應參加主管機
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
習班一期次以上。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上。
三、總稽核、主管、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
人員所屬票券金融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
。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ㄧ。
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施以查核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