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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應對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
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前項一般業務查核,如已涵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子
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專案業務查核之項目及範圍,且查核
結果無重大缺失事項並於內部稽核報告敘明者,該半年度得免辦理專案業
務查核。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
內函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