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應對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
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前項一般業務查核,如已涵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子
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專案業務查核之項目及範圍,且查核
結果無重大缺失事項並於內部稽核報告敘明者,該半年度得免辦理專案業
務查核。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
內函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