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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為健全漁會信用部財務基礎,財政部得就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漁會信用部未達前項最低標準者,財政部得依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置。
第一項存款總額以上年度決算為準,其淨值之金額應逐年於新年度開始一年內調整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