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中央銀行對於前條本息基金,應即根據公債經售情形,或參照過去還本付息情形,儘速將基金分撥各承轉行存儲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