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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一、每年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二、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下列課程一項以上,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
三、專業訓練課程除前款規定課程以外,其餘課程亦應與執業範圍應用知識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