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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增訂第 16-3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稅務違章案件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