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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換發或補發執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並得對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其各項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未繳交許可年費,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