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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菸草種植人如因家庭變故,勞力不足,資金困難,得於許可後六十日內申
請停耕,期間以一年期為限,期滿後未申請復耕者,視為自行放棄種菸,
應予撤銷許可。
前項停耕,如為服兵役缺少勞力者,得准予延至服兵役期滿後復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