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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
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職責如
下: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該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該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五、該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草擬及解釋之審核。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