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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艦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課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之命,綜理公務
,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