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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組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會計、人事、政風主管機關之監督) 綜理本組、
室、隊、支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行
事項之核定。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四、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