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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軍用及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範圍如左:
一、軍用通信設施為國軍統一通信系統共用之長途及區間電話電路。
二、公民營通信設施如左:
(一) 臺灣電信管理局所屬各地主要長途幹線電路。
(二) 臺灣省警務處各地警察電信電路。
凡電信局長途電路仍保持通暢時,其餘之公民營通信單位,不得要求軍事
通信支援。